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特定醫療技術檢查檢驗醫療儀器施行或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二章 特定醫療技術 › 第一節 細胞治療技術 第20條 醫療機構執行細胞治療技術,應於每年度終了三個月或中央主管機關要求之期限內,提出施行結果報告。前項報告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治療案例數。二、治療效果。三、發生之不良反應或異常事件。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公開醫療機構之治療統計結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