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醫療機構施行附表三所定細胞治療技術,應擬訂施行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計畫內容有變更者,亦同。前項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一、機構名稱。二、細胞治療項目。三、適應症。四、符合前條規定之操作醫師。五、施行方式。六、治療效果之評估及追蹤方式。七、費用及其收取方式。八、同意書範本。九、細胞製備場所。十、人體細胞組織物之成分、製程及管控方式。十一、發生不良反應之救濟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必要時,得公開醫療機構第一項經核准全部或一部計畫之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