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條醫療機構應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核准之計畫施行;除病歷外,應另製作相關紀錄,至少保存十年。前項紀錄之內容,應包括治療之日時、場所、治療內容、不良反應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病人接受細胞治療時,發生非預期嚴重不良反應者,醫療機構應於得知事實後七日內,通報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