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或終止其施行細胞治療技術之全部或一部:一、未依核准之計畫施行。二、不良事件發生數或嚴重度顯有異常。三、未依前條規定提出施行結果報告。四、細胞製備場所經查違反人體細胞組織優良操作相關規範,且顯有損害病人權益、安全之情事。五、其他顯有影響病人權益、安全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