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施行細胞治療技術所使用之人體細胞、組織,應以器官保存庫提供者為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為當次治療所取得。
二、自中央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三項認可之細胞製備場所所取得。
前項器官保存庫設置資格、條件、許可及其他相關事項,應依人體器官保存庫管理辦法之規定。
第一項第二款認可之內容,應包括細胞處理、培養及儲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