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師法 第21條 法規:心理師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心理健康目 相關法規 心理師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開業 第21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應以其申請人為負責心理師,並對該所業務負督導責任。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負責心理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應指定合於負責心理師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一個月者,應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前項代理期間,最長不得逾一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