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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心理師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法規章節: 第25條

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對於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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