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廣告內容,以下列事項為限:一、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之名稱、開業執照字號、地址、電話及交通路線。二、臨床心理師、諮商心理師之姓名及其證書字號。三、業務項目。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容許登載或宣播之事項。非心理治療所或心理諮商所,不得為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