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人體試驗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8條 審查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迴避:一、為人體試驗計畫之主持人、協同主持人或委託人。二、與主持人有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三、與人體試驗計畫委託人有聘僱關係。四、其他經審查會認有利益迴避之必要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