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4條 法規:人體研究倫理審查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第14條 審查會依前條規定查核結果,應以書面通知計畫主持人;其有變更原審查決定者,並應載明。審查會查核結果有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所定應通報情形者,應於作成決定後十四日內,通報研究機構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