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第5條 法規: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5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電子資料,由司法院、法務部及內政部警政署定期傳輸至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及前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電子資料,警察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資料取得之日起七日內,依資料庫資訊系統格式建檔後,傳輸至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