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法官、檢察官、警察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家庭暴力防治業務人員,得利用網路查詢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家庭暴力電子資料庫建檔及查詢權限設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查詢人員身分鑑別及通行密碼管理,由中央主管機關負責辦理。法官、檢察官、警察查詢人員身分鑑別及通行密碼管理,由司法院、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負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