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第11條 法規: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庫管理使用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11條 本辦法所定家庭暴力及性侵害電子資料,至少應保存七年;屬未成年人之電子資料,至少應保存至其成年後七年。前項規定,其他法規有較長保存年限者,從其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