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6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6條 行為人經判決有罪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者,檢察機關應將判決書或緩起訴處分書提供行為人戶籍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其為無戶籍者,應提供行為人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前項判決書或緩起訴處分書有隱匿行為人身分資訊者,應一併提供真實姓名對照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