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5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5條 行為人為無合法有效停(居)留許可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澳門居民或臺灣地區無戶籍國民者,其輔導教育處分及執行,由居所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