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第4條 法規:兒童及少年性剝削行為人輔導教育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保護服務目 第4條 輔導教育處分及執行,由行為人戶籍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前項輔導教育之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處分機關得委託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執行:一、行為人於轄區外之矯正機關接受輔導教育。二、行為人因工作、服役或其他因素申請轉換執行機關,經原處分機關同意。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