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第5條 法規: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5條 護理機構於同一場所連續經營期間內,其負責人有變更者,前二條所定應接受評鑑時間,應就各負責人任職期間合併計算。護理之家於同一場所連續經營期間內,其負責人有變更者,前二條所定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得延續至屆滿之日。居家護理所於同一直轄市、縣(市)轄區,且同一負責人連續經營期間內有遷移者,前二條評鑑合格有效期間,得延續至屆滿之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