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評鑑實地訪查時,得聘請醫護、管理與環境安全之專家學者及具護理機構實務經驗者為評鑑委員。評鑑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對評鑑工作所獲悉之各項資訊,應負保密義務,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洩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