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護理機構評鑑之項目如下:一、經營管理效能。二、專業照護品質。三、安全維護及設施設備。四、個案權益保障。五、創新照護措施。居家護理所之評鑑,得不包括前項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項目。第一項評鑑項目之評鑑基準,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評鑑實地訪查前一年十二月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