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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
衛生福利部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第12條
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第12條
法規:
護理機構評鑑辦法
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12條
本辦法自
發布
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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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條
護理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違反護理機構設立標準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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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條
本辦法依護理人員法(以下稱本法)第二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依本法設立之護理機構,均應依本辦法接受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評鑑。
第3條
護理機構應接受中央主管機關之評鑑;其評鑑時間及評鑑合格有效期間,規定如下:一、新設立或停業後復業:(一)評鑑時間:自開業…
第4條
護理機構經評鑑不合格者,其應再接受評鑑之時間及評鑑合格有效期間,規定如下:一、第一次不合格:(一)評鑑時間:評鑑不合格公…
第5條
護理機構於同一場所連續經營期間內,其負責人有變更者,前二條所定應接受評鑑時間,應就各負責人任職期間合併計算。護理之家於同…
第6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按護理機構類別,依下列規定,辦理評鑑工作:一、訂定評鑑項目之評鑑基準。二、訂定評鑑作業程序。三、辦理評鑑說…
第7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評鑑時,得聘請醫護、管理與環境安全之專家學者及具護理機構實務經驗者為評鑑委員。評鑑委員應依相關法規規定,…
第8條
護理機構評鑑之項目如下:一、經營管理效能。二、專業照護品質。三、安全維護及設施設備。四、個案權益保障。五、創新照護措施。…
第9條
護理機構評鑑結果,分為合格及不合格。前項評鑑結果,其評等類別,中央主管機關得依政策目標或機構類別、特色,於第六條第三項評…
第10條
護理機構對評鑑結果不服者,應自收受通知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先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復。護理機構不服前項評鑑申復之決定者,得依…
第11條
護理機構於評鑑合格效期內,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有違反護理機構設立標準或其他法令規定,情節重大或經限期改善而屆期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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