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17條 法規:護理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相關法規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第17條 護理機構之開業,應依左列規定,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一、公立護理機構:由其代表人為申請人。二、財團法人護理機構:由該法人為申請人。三、私立護理機構:由個人設置者,以資深護理人員為申請人;由其他法人依有關法律規定附設者,以該法人為申請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