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 第16條 法規:護理人員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相關法規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三章 護理機構之設置及管理 第16條 護理機構之設置或擴充,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申請人之資格、審查程序與基準、撤銷、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護理機構之分類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