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第6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6條 直轄市、縣(市)之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前條申請後,應確認申請人之基本資料,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以下簡稱鑑定表)及提供鑑定機構之相關資訊。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