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鑑定機構得向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提出未完成鑑定之報告,並予結案:一、申請人死亡。二、申請人終止鑑定。三、申請人因個人因素超過六個月仍未完成鑑定。四、因其他不可預知情事,經所在地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終止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