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身心障礙鑑定,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之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提出:
一、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二、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未滿十四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提出身心障礙鑑定申請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資料,向居住地直轄市、縣(市)之任一鄉(鎮、市、區)公所提出:
一、最近三個月內一吋半身照片三張。
二、外僑永久居留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