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第2條 法規:身心障礙者鑑定作業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護理及健康照護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衛生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定義的名詞 衛生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