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7-1條社會工作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社會工作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違反第十四條、第十…
- 第17-2條社會工作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第十八條第一項以外一定時數之繼續教育或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
- 第17-3條社會工作師移付懲戒事件,由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社會工作師懲戒委員會應將移付懲戒事件,通知被付懲戒之社會工作師,並…
- 第18條社會工作師及專科社會工作師執業,應接受繼續教育,並每六年提出完成繼續教育證明文件,辦理執業執照更新。前項社會工作師及專科…
- 第19條社會工作師依法執行業務時,任何人不得以強暴、脅迫、恐嚇、公然侮辱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礙其業務之執行。社會工作師執行第十二…
- 第19-1條社會工作師所屬機關(構)、團體、事務所應保障其執行業務之安全,並提供必要之安全防護措施。社會工作師所屬機關(構)、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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