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9條 法規: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9條 被保險人已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之應繳總額,不得再次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