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被保險人請領年金給付時,始申請分期繳納者,保險人自被保險人依限繳納第一期金額之次月起,按已繳納保險費年資併計該第一期繳納保險費年資先行核給年金給付。剩餘尚未完納之應繳總額期間年資,自完納應繳總額之次月起,併入年金給付計算後一併補發,不計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