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6條 法規: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6條 被保險人於分期繳納期間,因故無法按期繳納者,得於各該期繳納期限屆至前,向保險人申請延期繳納;延期繳納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被保險人於領取年金給付期間,不得申請延期繳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