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5條 法規: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5條 分期繳納以一個月為一期,最多以四十期為限。前項各期應繳納金額除最後一期外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元。但年滿六十五歲或符合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前三期每期應繳納金額得依序以被保險人首三個月欠繳之保險費計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