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4條 法規: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4條 被保險人申請分期或延期繳納,應就應繳總額一併辦理。保險費於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仍應計收利息。保險人於核發各項給付時,如被保險人於完納應繳總額後,尚有未繳清之前項利息,經被保險人同意,保險人得自發給之保險給付中扣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