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2條 法規: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2條 本辦法所稱應繳總額,指被保險人依本法規定,已開單應繳納而未繳納之保險費及被保險人申請分期繳納時已核計之利息。前項應繳總額,不含本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得請求補繳之欠費金額。 本條定義的名詞 應繳總額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