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第11條 法規:國民年金保險保險費與利息分期及延期繳納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1條 被保險人請領年金給付時,尚未完納分期或延期應繳總額者,該分期或延期繳納期間之年資,自完納應繳總額之次月起,併入年金給付計算後一併補發,不計算利息。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