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22條 法規: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22條 審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所或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主文、事實及理由;其係不受理決定者,得不記載事實。三、機關及首長。四、年、月、日。審定書應附記不服審定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