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4條 法規: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4條 審議會議開會時,得請保險人派員列席說明;必要時,並得通知申請人或相關人員列席說明。申請人亦得申請列席說明。前項人員於說明完畢時,應即離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