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第13條 法規: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3條 審議會議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克出席時,得提出書面意見,由主席於開會時代為報告,但不得代為表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