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第10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會組成及議事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0條 健保會未能於法定期限達成醫療給付費用總額及其分配方式之協定時,應分別就保險付費者代表之委員、保險醫事服務提供者代表之委員建議方案當中各提一案,報主管機關決定。個別委員對建議方案有不同意見時,得提出不同意之意見書,由健保會併送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