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其因故不能親自出席時,應於開會前通知健保會幕僚單位。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會議時,除專家學者及公正人士外,得指派代理人;受指派之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得發言及參與表決。委員已出席且在會場時,不得指派他人代理。第二條第五項及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於代理人,準用之;其有違反該規定,或有第七條第二項各款之行為者,不得再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