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健保會委員應就下列情形,於首次參加委員會議前,主動提報健保會;任期間如有變動,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提報:一、其本人之專職、兼職及顧問職。二、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為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之負責醫事人員、保險藥物交易之相關業務人員、投保單位之負責人或其業務上之利益明顯與健保會之職權相關。三、其代表之身分類別異動。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訊,應由健保會就委員依本法第五條第五項自我揭露之必要範圍,對外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