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第11條 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保險對象之診療服務時,應依醫療需要,讀取健保卡內已存放、上傳之就醫紀錄或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提供之保險對象就醫結果紀錄及醫療費用資料。但經保險對象設定密碼限制讀取資料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