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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健保卡內應含六次就醫可用次數,並以保險對象次年生日為其使用期限。
保險對象可於每年生日之前一個月內,至保險人所設置之讀卡設備地點更新可用次數;或於該期間就醫時,由就醫之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主動協助將其卡片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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