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保險人對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登錄及上傳之資料,得為下列目的之運用:一、保險對象就醫或醫師診療行為之管理及稽核。二、高就診次數保險對象之即時輔導。三、保險對象用藥之管理。四、配合相關防疫及衛生政策之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