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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製發及存取資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保險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保險對象取得換領之新卡時,原健保卡即予註銷,無法再行使用。
保險對象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應予以退保者,其所持有之健保卡不得再使用。
退保原因消失,依法重新投保,並按前條規定更新健保卡就醫可用次數後,得繼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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