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保險對象取得換領之新卡時,原健保卡即予註銷,無法再行使用。保險對象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應予以退保者,其所持有之健保卡不得再使用。退保原因消失,依法重新投保,並按前條規定更新健保卡就醫可用次數後,得繼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