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6條 法規: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6條 獸醫診療機構依第二條第三款及前條取得之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於其他獸醫診療機構有緊急醫療之必要時,得提供使用。前項情形,獸醫診療機構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十四日內,檢附受讓獸醫診療機構負責人同意書、飼主同意書、受讓獸醫診療機構開具之處方箋,報請讓與及受讓獸醫診療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