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7條 法規: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7條 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輸入申請人、第六條規定讓與及受讓之獸醫診療機構,應逐次記錄輸入之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品名、輸入或取得日期、來源、使用、讓與或受讓對象及數量、銷燬數量等資料,並予保存二年供查核。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