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第5條 獸醫師公會依第二條第四款規定將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供獸醫診療機構診治動物使用,應收取該獸醫診療機構負責人同意書、飼主同意書及處方箋。前項情形,獸醫師公會應於每月二十日前將上個月藥品供應對象及數量清冊,報請該公會及獸醫診療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