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6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6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劣藥,係指已核准登記之動物用藥品經檢驗認為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一、所含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規定標準不符者。二、全部或一部污染或變質者。三、超過有效期間者。四、主治效能與核准不符者。前項第一款所稱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定義的名詞 動物用劣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