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第3-2條 法規: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動物防檢疫目 相關法規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施行細則施行細則 第3-2條 本法所稱新藥,係指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認定屬新成分、新複方、新效能、新使用途徑、新劑型或新用法用量製劑之動物用藥品。 本條定義的名詞 新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