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第9條 法規:營利性野生動物飼養繁殖買賣加工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野生動物保育目 第9條 未離乳之哺乳類或不能自行站立之鳥類等野生動物,不得交付。營利性野生動物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買賣:一、經獸醫師診斷判定其健康情形不佳。二、罹患法定動物傳染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